山东理工大学
本、专科学生学业警告实施细则
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,促进对学生的全过程学习管理,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,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《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鲁理工大政发[2006]172号),特制订本细则。
一、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,每学期进行相应的教学安排,学生根据教学安排修读本专业规定课程。如果在4年学制内完成学业,每学期需要修读25学分左右的课程。
二、学校每学期对学生所获得的学分数及修读合格的课程门数进行核查。对于一学期有2门课程不合格的学生,学校给予一次学业预警。对于每学期获得的学分总数不足10个学分或有3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或连续两次受学业预警的学生,给予一次学业警告。
三、对于连续两次受学业警告的学生,学校给予休学一年的处理。受到休学处理的学生,经本人和家长申请,所在学院同意,教务处审核后,可以转入下一年级学习。学习期间如果再次受到学业警告,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。
四、因受学业警告而退学的学生,经本人和家长申请,所在学院同意,教务处审核,报主管校长批准后,可以转入下一年级试读,试读期为一学年。在试读期间如果再次受到学业警告,将取消其试读资格。试读的学生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。
五、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《学业预警通知书》,每学期开学时下(寄)发到学生和家长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学业警告由教务处发布《学业警告通知书》,每学期开学时由相关学院分别下(寄)发到学生和家长,并备案。
六、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